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市车辆通行费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 【发文日期】2003-03-19
- 【生效日期】2003-01-01
-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 【效力状态】全文废止
- 【税种】
- 【年份】278
- 【文号】财税〔2003〕57号
- 【相关政策链接】
注释:全文失效。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2011年2月2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
2008年12月31日到期后停止执行。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部分到期停止执行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财税〔2009〕138号。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为支持北京市高速公路建设,办好奥运,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北京市车辆通行费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自2003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对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和北京市首创股份有限公司还贷期间收取的车辆通行费免征营业税。
2008年12月31日到期后停止执行。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部分到期停止执行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财税〔2009〕138号。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为支持北京市高速公路建设,办好奥运,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北京市车辆通行费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自2003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对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和北京市首创股份有限公司还贷期间收取的车辆通行费免征营业税。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