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石材加工企业承包建筑装饰工程征税问题的批复

  • 【发文日期】1999-12-30
  • 【生效日期】
  •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 【效力状态】全文废止
  • 【税种】
  • 【年份】282
  • 【文号】国税函〔1999〕940号
  • 【相关政策链接】
注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9〕29号),本文件自2009.01.01日起废止。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石材加工企业承包建筑装饰工程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黑地税发[1999]222号)收悉。关于石材加工企业承包建筑装饰工程如何征税问题,现批复如下:
  石材加工企业销售石材并负责安装工程作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对其取得的收入,应在征收增值税的同时按照“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