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外汇转贷中发生掉期业务营业税处理问题的批复
- 【发文日期】1998-12-08
- 【生效日期】
-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 【效力状态】全文废止
- 【税种】
- 【年份】283
- 【文号】国税函〔1998〕736号
- 【相关政策链接】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9〕29号),本文件自2009.01.01日起废止。
西安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基集团所属企业1998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函[1999]20号)文件规定,由你局负责征收管理的中国出口商品基地建设陕西公司和中国出口商品基地建设西安公司,1998年度向中基集团上交管理费的扣除标准各为5万元。在规定标准内上交的管理费准予在所得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应进行纳税调整。
西安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基集团所属企业1998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函[1999]20号)文件规定,由你局负责征收管理的中国出口商品基地建设陕西公司和中国出口商品基地建设西安公司,1998年度向中基集团上交管理费的扣除标准各为5万元。在规定标准内上交的管理费准予在所得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应进行纳税调整。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