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育林基金不应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 【发文日期】1998-12-30
- 【生效日期】
-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 【效力状态】全文废止
- 【税种】
- 【年份】283
- 【文号】财税字〔1998〕179号
- 【相关政策链接】
注释:全文废止。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2011年2月2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
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废止时间:2009年1月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国家林业局反映,近期以来,一些地区的税务机关提出对育林基金征收营业税,因此,要求对育林基金是否应征收营业税予以明确。经研究,现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林业企业从木材、竹材销售收入中提取的育林基金,以及林业部门按照国家规定从林业企业(包括森工企业、木材公司、国有林场、苗圃等,下同)集中的育林基金、是企业资金内部分配和部门之间的正常划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不应征收营业税。
请遵照执行。
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废止时间:2009年1月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国家林业局反映,近期以来,一些地区的税务机关提出对育林基金征收营业税,因此,要求对育林基金是否应征收营业税予以明确。经研究,现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林业企业从木材、竹材销售收入中提取的育林基金,以及林业部门按照国家规定从林业企业(包括森工企业、木材公司、国有林场、苗圃等,下同)集中的育林基金、是企业资金内部分配和部门之间的正常划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不应征收营业税。
请遵照执行。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