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
- 【发文日期】2013-07-29
- 【生效日期】2013-08-01
-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 【效力状态】全文有效
- 【税种】综合税收政策
- 【年份】267
- 【文号】财税〔2013〕52号
- 【相关政策链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
请遵照执行。
为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
请遵照执行。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