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调整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的公告

  • 【发文日期】2012-10-22
  • 【生效日期】
  • 【发文单位】财政部
  • 【效力状态】全文有效
  • 【税种】综合税收政策
  • 【年份】268
  • 【文号】财政部公告2012年第73号
  • 【相关政策链接】
注释:全文废止。自202071日起废止。参见:《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3号。
    政策调整。“一、对离岛免税政策部分内容作如下调整:(一)调整免税购物限额管理方式,对非岛内居民旅客取消购物次数限制,每人每年累计免税购物限额不超过16000元人民币。(二)同意三亚海棠湾免税店和海口美兰机场免税店开设网上销售窗口。离岛旅客可通过网上销售窗口免税购物,凭身份证件和登机牌在机场隔离区提货点提货并携带离岛。通过网上销售窗口免税购物要严格执行离岛免税政策的相关规定”。自2016年2月1日起执行。参见:《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调整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6年第15号

  为进一步发挥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以下简称离岛免税政策)效果,支持海南加快国际旅游岛建设,国务院决定调整完善离岛免税政策部分内容。财政部经商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现就离岛免税政策调整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离岛免税政策部分内容作如下调整:
  (一)将政策适用对象的年龄条件调整为年满16周岁。
  (二)增加美容及保健器材、餐具及厨房用品、玩具(含童车)等3类免税商品品种。调整后,免税商品品种扩大至21种,具体商品品种详见附件,其中国家规定不符合民航安全要求、禁止进口以及20种不予减免税的商品除外。
  (三)将离岛旅客每人每次免税购物限额调整为人民币8000元,即单价8000元以内(含8000元)的免税商品,每人每次累计购买金额不得超过8000元,同时适当提高购买免税商品数量范围(详见附件)。
  此外,免税限额中如有剩余(或未使用),旅客可在购买1件单价8000元以上商品时调剂使用,相应扣减应缴进境物品进口税的税基,即旅客在以“商品零售价格-剩余免税限额”计价缴纳进境物品进口税的条件下,每人每次还可以购买1件单价8000元以上的商品。
  二、除以上调整外,离岛免税政策其他内容继续执行《财政部关于开展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试点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1年第14号)的有关规定。同时,离岛免税商品须符合检验检疫、中文标签、产品认证、卫生许可、质量安全等相关规定。
  本公告自2012年1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离岛免税商品品种及每人每次购买数量范围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