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 【发文日期】2017-11-24
  • 【生效日期】2017-12-01
  • 【发文单位】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
  • 【效力状态】全文废止
  • 【税种】资源税
  • 【年份】263
  • 【文号】财税〔2017〕80号
  • 【相关政策链接】
注释:全文废止。自2024年12月1日起废止。参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28号
 
北京市、天津市、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山东省、河南省、四川省、陕西省、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推进资源全面节约和循环利用,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自2017年12月1日起在北京、天津、山西、内蒙古、山东、河南、四川、陕西、宁夏等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现将《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你们加强对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的领导,结合实际及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落实工作任务和责任,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要积极探索创新,研究重大政策问题,及时向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报告试点工作进展情况。

附件: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

政策解读: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有关司负责人就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答记者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