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陕西省部分地区煤炭企业资源税税额的通知
- 【发文日期】2004-07-26
- 【生效日期】
- 【发文单位】财政部
- 【效力状态】全文废止
- 【税种】资源税
- 【年份】277
- 【文号】财税〔2004〕128号
- 【相关政策链接】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
陕西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调整长庆油田等企业资源税税额的通知》(财税〔2004〕19号)的有关规定和相关企业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
自2004年1月1日起,将你省延安、榆林两市境内地方煤炭企业及成阳彬长、旬东矿区煤炭企业资源税单位税额调整为每吨2.3元。
请依照执行。
陕西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调整长庆油田等企业资源税税额的通知》(财税〔2004〕19号)的有关规定和相关企业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
自2004年1月1日起,将你省延安、榆林两市境内地方煤炭企业及成阳彬长、旬东矿区煤炭企业资源税单位税额调整为每吨2.3元。
请依照执行。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