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内蒙古自治区非统配煤矿资源税税额的批复

  • 【发文日期】1999-04-15
  • 【生效日期】
  •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 【效力状态】全文废止
  • 【税种】资源税
  • 【年份】282
  • 【文号】国税函〔1999〕189号
  • 【相关政策链接】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调整我区非统配煤矿煤炭资源税税额的请示》(内地税发〔1999〕6号)收悉。关于你局为配合治理整顿小煤矿,经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同意,拟调整你区非统配煤矿资源税税额的问题,经研究,同意你区自1999年6月1日起,将区内非统配煤矿煤炭资源税税额,在每吨原煤纳税额不超过1.5元的限额内进行适当调整,具体调整额度由你局根据各纳税人的资源状况及负担能力确定,并报总局备案。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