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鞍钢本钢资源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 【发文日期】2001-04-24
- 【生效日期】
-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 【效力状态】全文废止
- 【税种】资源税
- 【年份】280
- 【文号】财税〔2001〕83号
- 【相关政策链接】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鞍山钢铁集团公司和本溪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资源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从2001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对鞍山钢铁集团公司和本溪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属矿山开采的铁矿石,继续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173号文件规定的"以1996年课税总量为基数,每年基数以内的课税数量仍按原规定税额征收资源税;对超过基数的课税数量免征资源税"的政策。
从2001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对鞍山钢铁集团公司和本溪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属矿山开采的铁矿石,继续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173号文件规定的"以1996年课税总量为基数,每年基数以内的课税数量仍按原规定税额征收资源税;对超过基数的课税数量免征资源税"的政策。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