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六家企业铁矿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

  • 【发文日期】1995-07-09
  • 【生效日期】
  •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 【效力状态】全文废止
  • 【税种】资源税
  • 【年份】286
  • 【文号】财税字〔1995〕10号
  • 【相关政策链接】
注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08年第48号),本文自2008.1.31日起停止执行。

江苏、辽宁、河北、甘肃、贵州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由于实行新税制后铁矿石的税收负担上升较大,独立矿山无法通过调价将增加的税负完全转移给加工环节,因此经国务院批准,对独立铁矿山给予了减征资源税照顾。这一措施采取后,有关部门反映,由于生铁的税收负担上升也较大,以生产生铁为主的联合企业所生产的铁矿石增加的税负,也无法通过调价完全转移出去,要求予以照顾。为缓解其困难。根据国务院上述决定的精神,并根据《资源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决定自1995年1月1日起,暂时调整宣化钢铁公司、梅山冶金矿山公司、北台钢铁总厂、水城钢铁公司、洒泉钢铁公司、邢台钢铁厂六家企业的铁矿石资源税适用税额,按规定税额标准的60%征收。
  特此通知,请依执行。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