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日期】2017-10-20
【生效日期】2018-01-01
【发文单位】财政部 税务总局
【效力状态】全文废止
【税种】增值税
【年份】263
【文号】财税〔2017〕76号
【相关政策链接】
注释:
全文废止。自
2024
年
1
月
20
日起废止。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决定》,财政部令第
114
号。
全文废止。自2019年1月1日起废止。参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财税
〔2019〕13号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