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 【发文日期】2017-10-20
  • 【生效日期】2018-01-01
  • 【发文单位】财政部 税务总局
  • 【效力状态】全文废止
  • 【税种】增值税
  • 【年份】263
  • 【文号】财税〔2017〕76号
  • 【相关政策链接】
注释:全文废止。自2024120日起废止。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决定》,财政部令第114号。
    全文废止。自2019年1月1日起废止。参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