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 【发文日期】1998-03-05
  • 【生效日期】
  • 【发文单位】财政部
  • 【效力状态】全文有效
  • 【税种】增值税
  • 【年份】283
  • 【文号】财税字〔1998〕47号
  • 【相关政策链接】
  根据国务院的指示精神,经研究决定,从1998年1月1日起,对农村电管站在收取电价时一并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包括低压线路损耗和维护费以及电工经费)给予免征增值税的照顾。
  对1998年1月1日前未征收入库的增值税税款,不再征收入库。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