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航空运输企业总分机构增值税计算缴纳问题的通知

  • 【发文日期】2013-10-24
  • 【生效日期】2013-08-01
  •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 【效力状态】全文废止
  • 【税种】增值税
  • 【年份】267
  • 【文号】财税〔2013〕86号
  • 【相关政策链接】
注释:全文废止。自2024120日起废止。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决定》,财政部令第114号。

  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2056号。
  条款失效。附件2增补财税〔2017〕67号附件4所列分支机构。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铁路和航空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分支机构名单的通知》,财税〔2017〕67号
    条款失效。附件2中,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和厦门航空有限公司更名和增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5号附件所列分支机构。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航空运输企业总分机构增值税计算缴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现将部分航空运输企业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缴纳增值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附件1列明的航空运输企业总分支机构,自2013年8月1日起,按《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财税〔2013〕74号,以下称《暂行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本通知附件2列明的航空运输企业总分支机构,自2013年10月1日起,按《暂行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三、上述航空运输企业分支机构的预征率为1%。
  四、《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84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航空公司执行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3〕9号)自2013年10月1日起停止执行。

  附件:1.航空运输企业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名单(一)
      2.航空运输企业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名单(二)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