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钾肥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文日期】2004-12-14
- 【生效日期】
- 【发文单位】财政部
- 【效力状态】全文失效
- 【税种】增值税
- 【年份】277
- 【文号】财税〔2004〕197号
- 【相关政策链接】
注释:全文失效。自2015年9月1日起停止执行。参见:《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决定,自2004年12月1日起,对化肥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钾肥,由免征增值税改为实行先征后返。具体返还由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按照(94)财预字第55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决定,自2004年12月1日起,对化肥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钾肥,由免征增值税改为实行先征后返。具体返还由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按照(94)财预字第55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