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
- 【发文日期】2002-01-16
- 【生效日期】
-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 【效力状态】全文废止
- 【税种】增值税
- 【年份】279
- 【文号】国税函〔2002〕16号
- 【相关政策链接】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16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增值税政策问题的请示》(冀国税函〔2001〕32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8号,以下简称78号文件)规定,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纳税人收购并拆解销售旧机动车,不属于78号文件规定的免征增值税范围,不得享受该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增值税政策问题的请示》(冀国税函〔2001〕32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8号,以下简称78号文件)规定,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纳税人收购并拆解销售旧机动车,不属于78号文件规定的免征增值税范围,不得享受该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