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 【发文日期】1995-04-28
- 【生效日期】
- 【发文单位】财政部
- 【效力状态】全文失效
- 【税种】增值税
- 【年份】286
- 【文号】财税字〔1995〕44号
- 【相关政策链接】
注释:全文失效。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
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有关增值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企业生产的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的建材产品,在1995年底以前免征增值税。
二、对企业利用废液(渣)生产的黄金、白银,按照现行对黄金、白银生产的税收政策,在1995年底以前免征增值税。
三、本通知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
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有关增值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企业生产的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的建材产品,在1995年底以前免征增值税。
二、对企业利用废液(渣)生产的黄金、白银,按照现行对黄金、白银生产的税收政策,在1995年底以前免征增值税。
三、本通知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