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具体标准的批复

  • 【发文日期】2006-01-17
  • 【生效日期】
  •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 【效力状态】全文废止
  • 【税种】增值税
  • 【年份】275
  • 【文号】国税函〔2006〕47号
  • 【相关政策链接】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明确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具体范围的请示》(陕国税发〔2005〕21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4号)规定的“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由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含)以下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本批复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