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钾肥产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 【发文日期】1995-10-12
  • 【生效日期】
  •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 【效力状态】全文失效
  • 【税种】增值税
  • 【年份】286
  • 【文号】财税字〔1995〕91号
  • 【相关政策链接】
注释:全文失效。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决定》,〔99〕财法字第57号

  为适当解决钾肥生产企业的困难,以利于稳定农业生产资料的价格,经国务院批准,现对钾肥产品增值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钾肥产品生产环节征收的增值税1995年实行先征后退的政策。
  二、对青海钾肥厂1994年生产销售钾肥产品欠缴的增值税予以免征对1994年已缴的增值税不再退库。
  三、增值税先征后退的具体办法,由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按(94)财预字第55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