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二滩电站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

  • 【发文日期】1998-07-29
  • 【生效日期】
  •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 【效力状态】全文废止
  • 【税种】增值税
  • 【年份】283
  • 【文号】财税字〔1998〕121号
  • 【相关政策链接】
四川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四川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根据国务院决定,现对二滩电站增值税先征后返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1998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对二滩电站生产销售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
  二、返还的税款按照58∶42的比例分别作为中央和地方的资本金投入,其中中央投入的资本金部分,再按照国家开发投资公司和四川省电力公司在二滩电站中的股份比例分别增加各自的资本金。
  三、具体返还办法由财政部驻四川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94)财预字第55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