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有线电视收视费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日期】2017-04-28
【生效日期】2017-01-01
【发文单位】财政部 税务总局
【效力状态】全文废止
【税种】增值税
【年份】263
【文号】财税〔2017〕35号
【相关政策链接】
注释:
全文废止。自
2024
年
1
月
20
日起废止。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决定》,财政部令第
114
号。
全文废止。自2019年1月1日起废止。参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
〔2019〕17号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继续支持广播电视运营事业发展,现就有线电视收视费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
本通知印发之日前,已征的按照本通知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予以退还。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