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 【发文日期】2016-05-05
  • 【生效日期】2016-06-01
  •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 【效力状态】条款废止
  • 【税种】增值税
  • 【年份】264
  •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7号
  • 【相关政策链接】
注释:条款废止。附件3、附件4自2021年8月1日起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 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
    条款暂停执行。附件3、附件4自2021年5月1日起暂停执行。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
    条款废止。附件1《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3号

  为配合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顺利实施,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进行了调整,现公告如下:
  一、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附件1中《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进行调整,调整后的表式见附件1,填写说明见附件2。
  二、对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附件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进行调整,调整后的表式见附件3,填写说明见附件4。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道路、桥、闸通行费,按照政策规定,以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上注明的收费金额计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填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附件1中《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8栏“其他”。
  四、本公告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附件1中《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附件2中《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填写说明、附件3、附件4内容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
     2.《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填写说明
     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
     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

政策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