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边销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 【发文日期】2011-12-07
- 【生效日期】
-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 【效力状态】全文失效
- 【税种】增值税
- 【年份】269
- 【文号】财税〔2011〕89号
- 【相关政策链接】
注释:全文失效。自2024年1月20日起失效。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决定》,财政部令第114号。
文件规定的增值税政策继续执行至2018年12月31日。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边销茶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16〕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继续对企业生产和销售的边销茶执行免征增值税政策,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边销茶生产企业(企业名单见附件)销售自产的边销茶及经销企业销售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边销茶,是指以黑毛茶、老青茶、红茶末、绿茶为主要原料,经过发酵、蒸制、加压或者压碎、炒制,专门销往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紧压茶、方包茶(马茶)。
二、纳税人销售享受本通知规定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边销茶,如果已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申请办理免税。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追回的,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不予免税。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贸企业和边销茶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41号)到期废止。
附件: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边销茶生产企业名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继续对企业生产和销售的边销茶执行免征增值税政策,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边销茶生产企业(企业名单见附件)销售自产的边销茶及经销企业销售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边销茶,是指以黑毛茶、老青茶、红茶末、绿茶为主要原料,经过发酵、蒸制、加压或者压碎、炒制,专门销往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紧压茶、方包茶(马茶)。
二、纳税人销售享受本通知规定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边销茶,如果已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申请办理免税。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追回的,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不予免税。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贸企业和边销茶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41号)到期废止。
附件: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边销茶生产企业名单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