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公告

  • 【发文日期】2013-08-07
  • 【生效日期】2013-08-01
  •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 【效力状态】全文废止
  • 【税种】增值税
  • 【年份】267
  •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7号
  • 【相关政策链接】
注释:全文废止。自2014年1月1日起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1号

  为确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扩大试点工作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等相关规定,制定了《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现予以发布,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暂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3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零税率应税服务(国际运输港澳台运输)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2.零税率应税服务(研发服务设计服务)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3.向境外单位提供研发服务设计服务收讫营业款明细清单
     4.外贸企业兼营零税率应税服务明细申报表
     5.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声明

政策解读: 《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公告》的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