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6年东北地区固定资产进项税额退税问题的通知

  • 【发文日期】2006-11-17
  • 【生效日期】
  •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 【效力状态】全文废止
  • 【税种】增值税
  • 【年份】275
  • 【文号】财税〔2006〕156号
  • 【相关政策链接】
注释:全文废止。自2009年1月1日起废止。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

辽宁、大连、吉林、黑龙江省(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为做好2006年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有关退税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纳入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纳税人,在2005年12月1日至2006年11月30日发生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经商当地财政部门同意,可在纳税人2006年实现并入库的增值税收入中予以退还。
  二、2006年12月1日后发生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仍暂按增量计算退税办法执行。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