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报刊享受出版物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通知

  • 【发文日期】2001-06-01
  • 【生效日期】2001-01-01
  •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 【效力状态】全文废止
  • 【税种】增值税
  • 【年份】280
  • 【文号】财税〔2001〕89号
  • 【相关政策链接】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财政部令第48号
   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53号。废止时间:2006年1月1日。
 

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经研究决定,现将“十五”期间若干报刊执行出版物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事项明确如下:
  自2001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以下报纸和期刊按照《关于出版物和电影拷贝增值税及电影发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8号)第一条所列的出版物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的政策:
  1.中央政法委下属的《长安》;
  2.司法部下属的《法制日报》;
  3.监察部下属的《中国监察》;
  4.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属的《检察日报》;
  5.最高人民法院下属的《人民法院报》;
  6.中央外宣办的《中国日报》;
  7.中纪委、监察部下属的《中国纪检监察报》;
  8.中宣部管理的《光明日报》、《经济日报》和《农民日报》;
  9.中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的《中国火炬》。
  以上请遵照执行。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