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民公安报执行出版物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通知
- 【发文日期】2002-02-10
- 【生效日期】2001-01-01
-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 【效力状态】全文废止
- 【税种】增值税
- 【年份】279
- 【文号】财税〔2002〕19号
- 【相关政策链接】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53号。废止时间:2006年1月1日。
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经研究决定,公安部下属的《人民公安报》自2001年1月1日起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和电影拷贝增值税及电影发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8号)第一条第四款的规定执行出版物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经研究决定,公安部下属的《人民公安报》自2001年1月1日起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和电影拷贝增值税及电影发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8号)第一条第四款的规定执行出版物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