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若干增值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 【发文日期】1996-02-16
  • 【生效日期】
  •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 【效力状态】全文失效
  • 【税种】增值税
  • 【年份】285
  • 【文号】财税字〔1996〕15号
  • 【相关政策链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1996年1月1日对以下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停止执行:
  1.《关于对部分猪皮制革企业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财税字〔1995〕4号)。
  2.《关于玉门石油管理局继续执行定额上缴税金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5〕19号)。
  3.《关于对海绵钛产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38号)。
  4.《关于国家级新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88号)和《关于1995年度国家级新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7号)。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应于1996年6月30日之前抓紧办理1995年度及以前尚未办理的税款返还手续,逾期不再办理。
  特此通知。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