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5年度国家级新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 【发文日期】1995-09-15
  • 【生效日期】
  •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 【效力状态】全文有效
  • 【税种】增值税
  • 【年份】286
  • 【文号】财税〔1995〕87号
  • 【相关政策链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在1995年底以前对国家级新产品实行增值税先征税后财政返还政策。现将《一九九五年度国家级新产品先征税后财政返还名单》下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列入国家科委、国家经贸委《一九九五年度国家级新产品试制鉴定计划》和《一九九五年度国家级新产品试产计划》内的国家级新产品,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二、对列入本通知所附《一九九五年度国家级新产品先征税后财政返还名单》中的国家级新产品,在1995年内采取先征税后财政返还的办法。1993年底以前注册的三资企业不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三、具体财政返还手续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94〕财预字第55号)有关规定办理。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