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对商业企业法规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的业务如何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 【发文日期】1994-01-25
  • 【生效日期】
  • 【发文单位】财政部
  • 【效力状态】全文失效
  • 【税种】增值税
  • 【年份】287
  • 【文号】财预明电字〔1994〕3号
  • 【相关政策链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税务局:
  新税制实施以来,有些地方反映,国有、集体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疏菜业务,过去享受免税照顾,现在按法规征收增值税,不少企业纳税发生困难。
  为了保证“菜篮子”商品的市场供应,稳定市场价格,经研究,对国有、集体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的业务征收增值税后所增加的税款,可在一定期限内采取先按法规税率征税再由财政返还给企业的办法。返还资金按“分税制”财政体制法规,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别负担。具体返还办法由财政部另行法规。经营这些商品的企业不得因税制改革而涨价。
  请遵照执行。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