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控制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范围的通知》的通知
- 【发文日期】2000-05-08
- 【生效日期】
-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 【效力状态】全文废止
- 【税种】增值税
- 【年份】281
- 【文号】国税发〔2000〕75号
- 【相关政策链接】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近接部分地区反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控制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范围的通知》(国税发〔1995〕88号)的有关规定已不适应目前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的需要,经研究,现对原通知修改如下:
各地要严格控制专用发票的使用范围,对商业企业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对工商企业销售的机械、机车、汽车、轮船、锅炉等大型机械电子设备,如购货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销货方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近接部分地区反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控制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范围的通知》(国税发〔1995〕88号)的有关规定已不适应目前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的需要,经研究,现对原通知修改如下:
各地要严格控制专用发票的使用范围,对商业企业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对工商企业销售的机械、机车、汽车、轮船、锅炉等大型机械电子设备,如购货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销货方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