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格问题的通知
- 【发文日期】2003-12-16
- 【生效日期】
- 【发文单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效力状态】全文有效
- 【税种】增值税
- 【年份】278
- 【文号】发改价格〔2003〕2210号
- 【相关政策链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国人民银行:
为进一步减轻增值税纳税人经济负低推进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应用,经商国家税务总局,决定降低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定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印制的增值税专用电脑三联票、电脑六联票销售价格分别为每份0.7元和1.1元(均为含税价格)。
二、上述价格是指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将发票送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发票保管仓库时的结算价格。税务机关在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过程中,不得加收任何费用。
三、2003年生产结存的增值税专用电脑四联票、电脑七联票仍按原价格执行。
四、上述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为进一步减轻增值税纳税人经济负低推进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应用,经商国家税务总局,决定降低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定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印制的增值税专用电脑三联票、电脑六联票销售价格分别为每份0.7元和1.1元(均为含税价格)。
二、上述价格是指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将发票送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发票保管仓库时的结算价格。税务机关在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过程中,不得加收任何费用。
三、2003年生产结存的增值税专用电脑四联票、电脑七联票仍按原价格执行。
四、上述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