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万元版增植税专用发票改版问题的补充问题

  • 【发文日期】1996-06-10
  • 【生效日期】
  •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 【效力状态】全文有效
  • 【税种】增值税
  • 【年份】285
  • 【文号】国税明电〔1996〕21号
  • 【相关政策链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解决十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库存积压问题,总局曾以国税明电〔1996〕45号文件通知各地,将部分十万元版专用发票改为小面额专用发票在本地使用。由于十万元版专用发票库存量较大,上述措施尚不能完全解决库存积压问题。根据全国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工作会议的讨论情况,总局决定扩大十万元改版票的使用范围,现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十万元版专用发票改为小面额专用发票后从1997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使用;各在地此之前改版的十万元版专用发票(盖有“省内使用出省无效”戳记)仍按规定在本地区范围内使用。
  二、十万元版专用发票的改版方法和要求仍按我局国税明电〔1995〕33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对于未改版的十万元版专用发票继续按规定使用。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