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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分类】大连市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4号 【发文日期】2020-12-3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13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63号)等文件规定,现就我市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以下简称风险准备金)有关征收管理事项公告如下:
  一、风险准备金的缴纳义务人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的征收标准缴纳风险准备金。
  二、按照风险准备金实行属地征收的原则,大连市除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以及其他中央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以外的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风险准备金。缴纳义务人有两个及以上从事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的,可以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汇总缴纳。
  三、2020年风险准备金按年缴纳,缴纳义务人应当于2021年2月底前申报缴纳应缴费款,在2021年3月底前进行风险准备金汇算清缴。
  自2021年1月1日起,缴纳义务人原则上按季申报缴纳风险准备金。按季缴纳确有困难的,可按年缴纳。按季缴纳的,缴纳义务人应当于季度终了2个月内申报缴纳应缴费款;按年度缴纳的,应当于次年2月底前申报缴纳应缴费款。缴纳义务人应当于次年3月底前进行风险准备金汇算清缴。
  四、风险准备金缴纳义务人可登陆“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电子税务局”(http://etax.dalian.chinatax.gov.cn/)或者前往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缴费事项。
 
主办单位:税务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