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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
【分类】湖北省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5号 【发文日期】2020-12-31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府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的有关要求,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项目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为确保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及各项征管工作平稳有序运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1号)第二条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水土保持补偿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后,实行属地管理,由生产建设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二、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后,实行属地管理,由缴费人或代征电网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三、排污权出让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后,实行属地管理,由排污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四、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后,实行属地管理,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主办单位:税务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