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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确定我区资源税应税产品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率的公告
【分类】内蒙古自治区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5号
【发文日期】2020-11-17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规范资源税征收管理,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4号)有关规定,现将我区确定的资源税应税产品(以下简称“应税产品”)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率公告如下:
内蒙古自治区资源税纳税人申报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有自用应税产品行为而无销售额,需要按应税产品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销售额的,组成计税价格中的成本利润率确定为:
1.能源矿产20%;
2.金属矿产13%;
3.非金属矿产9%;
4.水汽矿产、盐10%。
能源矿产、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水汽矿产、盐的具体资源分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本公告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