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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
【分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号 【发文日期】2020-02-18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提高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便利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交通运输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交运规〔2019〕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9〕405号)等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进一步激发经营主体市场活力,促进我区道路货物运输企业降本增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试点内容
  经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批准,纳入试点的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以下称试点企业)可以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会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代办相关涉税事项: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公路货物运输服务,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以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无须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
  (二)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经营,并办理了税务登记(包括临时税务登记)。
  (三)未做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核定。
  (四)注册为该平台会员。
  二、试点企业的条件
  试点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按照《交通运输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交运规〔2019〕12号)规定,取得经营范围中注明“网络货运”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二)具备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相关线上服务能力,包括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物流信息全程跟踪、记录、存储、分析能力,实现交易、运输、结算等各环节全过程透明化动态管理,对实际承运驾驶员和车辆的运输轨迹实时展示,并记录含有时间和地理位置信息的实时运输轨迹数据。
  (三)与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立的网络货运信息监测系统实现有效对接,按照要求完成数据上传。
  (四)对会员相关资质进行审查,保证提供运输服务的实际承运车辆具备合法有效的营运证,驾驶员具有合法有效的从业资格证。
  试点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否则将取消其试点企业资格。
  三、试点企业的确定
  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纳入试点的书面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其是否符合条件进行查验,并出具调查意见,报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批准。
  四、专用发票的开具
  试点企业按照以下规定为会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仅限于为会员通过本平台承揽的货物运输服务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应与会员签订委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协议(附件1)。
  (三)使用自有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按照3%的征收率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发票备注栏注明会员的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四)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相关栏次内容,应与会员通过本平台承揽的运输服务,以及本平台记录的物流信息保持一致。平台记录的交易、资金、物流等相关信息应统一存储,以备核查。
  (五)试点企业接受会员提供的货物运输服务,不得为会员代开专用发票。试点企业可以按照《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发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2019年第45号修正,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代会员向试点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专用发票。
  五、试点企业资格的取消
  试点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试点资格:
  (一)试点企业取得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被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取消、终止或已过有效期未延续的。
  (二)试点企业未按照本公告及现行有关规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办理涉税事项的。
  (三)试点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向会员收取或变相收取费用,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情况属实的。
  (四)应当取消试点资格的其他情形。
  六、不得申请代开专用发票的情形
  会员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未按照本公告第七条及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经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二)已注销税务登记(包括临时税务登记)或税务登记状态异常的。
  (三)已登记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
  (四)按照《管理办法》及现行有关规定,不得申请代开专用发票的其他情形。
  七、其他事项
  (一)试点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缴纳的增值税,由试点企业按月代会员向试点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并将完税凭证转交给会员。
  (二)试点企业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收入不属于试点企业的增值税应税收入,无须申报。试点企业应按月将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代缴税款明细数据(附件2)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备。
  试点企业按照本公告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备的数据,应与平台记录并存储的数据一致。
  (三)会员应按照其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按规定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抵减已由试点企业代为缴纳的增值税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本公告未明确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交通运输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交运规〔2019〕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9〕405号)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发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修正)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主办单位:税务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