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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的公告
【分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3号
【发文日期】2020-03-3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为全面落实个人所得税改革工作要求,进一步规范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发布,根据财税〔2011〕62号、财税〔2008〕65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1号修订)规定,现将我区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公告如下:
序号 |
行业 |
应税所得率表(%) |
1 |
农、林、牧、渔业 |
7% |
2 |
工业、商业、服务业 |
10% |
3 |
交通运输业、建筑业 |
10% |
4 |
医疗、美容业 |
15% |
5 |
娱乐业 |
20% |
6 |
其他行业 |
12% |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