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自然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事项的公告
【分类】云南省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5号
【发文日期】2020-08-13
【发文单位】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自然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事项公告如下:
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临时从事生产、经营且未办理营业执照的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时,对其取得的经营所得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统一按照开具发票金额(不含增值税)的1%核定征收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本公告自2020年8月13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