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内容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分类】增值税
【文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发文日期】2020-02-28
【发文单位】财政部 税务总局
注释:政策调整。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到2020年12月31日。参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
为支持广大个体工商户在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同时加快复工复业,现就有关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