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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航空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总分机构名单的通知
【分类】增值税 【文号】财税〔2020〕30号 【发文日期】2020-06-04 【发文单位】财政部 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现将航空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事宜通知如下:
  本通知附件列明的航空运输企业总分机构,自列明的汇总纳税时间起,按照《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财税〔2013〕74号)的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上述航空运输企业分支机构的预征率为1%。

主办单位:税务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