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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延长缴费期限的通知
【分类】广西壮族自治区 【文号】桂医保发〔2021〕48号 【发文日期】2021-12-20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各市医保局、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各市税务局: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建设统一医疗保障信息平台的工作部署,目前,我区已上线使用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正常办理业务。为确保缴费延续性,保障参保人员待遇不受影响,决定延长部分业务缴费期限。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集中征缴期延期至2022年2月28日。在2022年2月28日前缴纳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员(不含中断缴费1年以上及2021年12月31日后新参保登记的人员),从2022年1月1日开始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新生儿参保缴费期相应延长,延长期为税务暂停缴费时间,新生儿只需按年度缴费标准分年度缴纳个人缴费部分后,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具体如下:
         地市                  新生儿出生时间               时限公式
  贵港市、玉林市(第一批停机)         2021年8月16日至缴费业务恢复前出生   3个月+出生后税务系统暂停缴费天数
  除贵港市、玉林市之外地市(第二批停机)    2021年8月19日至缴费业务恢复前出生        
  三、连续参保缴费的参保单位及个人,其11月应缴医保费在12月底前缴费到账的,参保人从11月1日起享受医保待遇。11月新入职、调入人员在12月办理参保登记并在月底前缴费到账的,参保人从入职、调入当日起享受医保待遇。

主办单位:中国税务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