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分类】贵州省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3号
【发文日期】2021-03-26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50号修改)规定,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对现行有效的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废止和修改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现公告如下:
一、废止《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二手房征收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发〔2007〕141号)。
二、废止《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修订后<延期缴纳税款的税务行政许可审批管理办法>的公告》(2019年第17号)。
三、删除《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贵州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4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改)中引用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文件名。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