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府非税收入划转改革决策部署,根据《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 矿产资源专项收入 海域使用金 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21〕19号)(以下简称《通知》),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2年1月1日起,将由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和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全部划转给税务部门负责征收。除《通知》另有规定外,两项非税收入的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减免、分成、使用、管理等政策,继续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二、我省税务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征收上述非税收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为征收机关,矿产资源专项收入以矿产资源所在地税务机关为征收机关。项目跨区域或存在征收争议的,由当地政府、财政和自然资源部门确定。
三、缴费人依据自然资源部门推送税务部门的费源信息,通过贵州省电子税务局或税务机关办税大厅申报缴费。
涉及竞买保证金的,由收取单位将竞得人的保证金全额抵作应缴费款,并代其向税务部门缴纳。
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情形需补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由补缴人持核定部门开具的补缴价款凭据在当地政务服务场所办税窗口或征收机关办税窗口缴费。
各级税务机关应在办税缴费服务场所公布新划转非税收入的具体缴费方式和办理流程,同时在政府部门网站、报纸、电台、电视台等公众传媒上发布。
四、贵州省申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统一使用《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
五、税务部门向缴费人收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开具《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
六、费款缴入国库后需要办理退库的,按照财政部门有关退库管理规定办理。其中,因缴费人误缴、税务部门误收需要退库的,由缴费人向征收机关申请办理;其他情形需要退库的,由缴费人向自然资源部门和财政部门申请办理。
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