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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
【分类】河南省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5号
【发文日期】2021-08-24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进一步健全我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保护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2016年第78号)等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制定了《河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现予以发布。
一、全省各级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适用《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和本裁量基准。
二、全省各级税务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并在本裁量基准范围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得单独引用本裁量基准作为依据。
三、本裁量基准所称“以上”“以下”“日内”“届满”均含本数;所称“个人”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单位”指除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之外的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四、本公告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南省税务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试行)〉和〈河南省税务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的公告》(2014年第7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