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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契税适用税率以及减免税事项的决定
【分类】山西省 【文号】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发文日期】2021-07-29 【发文单位】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三条、第七条规定,现就本省契税的适用税率以及减免税事项决定如下:
  一、契税适用税率为百分之三。
  二、下列情形免征契税:
  (一)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其成交价格没有超出土地、房屋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或者土地、房屋权属调换且不缴纳调换差价的,免征契税。
  (二)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免征契税。
  三、本决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主办单位:中国税务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