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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范围的公告
【分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4号 【发文日期】2021-07-28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1号)规定,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范围公告如下:
  一、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具体标准见附件;
  二、根据《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督办的案件;
  三、应监察、司法机关要求出具认定意见的案件;
  四、拟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案件;
  五、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审理的案件;
  六、其他需要审理委员会审理的案件。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不属于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范围:
  (一)公安机关已就税收违法行为立案的;
  (二)公安机关尚未就税收违法行为立案,但被查对象为走逃(失联)企业,并且涉嫌犯罪的;
  (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公告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范围的公告》(2018年第1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主办单位:中国税务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