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财政局、税务局,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各非营利组织:
为进一步做好我区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工作,保障和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对西藏自治区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申请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非营利组织;
(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采取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
(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税务登记所在地的地市级
(含地市级)以上地区的同行业同类组织平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八)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二、办理流程
自治区、地市和县(区)财政、税务部门作为本级非营利性组织免税资格的认定机关,负责本级非营利性组织免税资格的认定工作。
经自治区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向其所在地自治区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经地市级或县(区)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分别向其所在地的地市级或县(区)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
财政、税务部门按照上述管理权限,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进行审核确认,并定期予以公布。
三、报送材料
符合本通知第一条所列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申请享受免税资格,需向认定机关报送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和西藏自治区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见附件1);
(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的管理制度;
(三)非营利组织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
(四)上一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见附件2);
(五)上一年度的工资薪金情况专项报告,包括薪酬制度、工作人员整体平均工资薪金水平、工资福利占总支出比例、重要人员工资薪金信息(至少包括工资薪金水平排名前10的人员);
(六)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七)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上一年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事业发展情况或非营利活动的材料;
(八)财政、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需提供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材料及本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申请当年的材料,不需提供本条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材料。
四、材料报送时间
(一)自评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应及时提出免税资格认定申请,并向本级税务机关报送本通知规定的相应材料,申请办理。
(二)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的有效期为五年,以认定机关确定的优惠有效期所属纳税年度为准。非营利组织应在免税优惠资格期满后六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复审,按照初次申请免税优惠资格的规定办理。
五、其他事项遵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相关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