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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西藏自治区乡村振兴局关于延续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分类】西藏自治区 【文号】藏财税〔2021〕22号 【发文日期】2021-06-29 【发文单位】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西藏自治区乡村振兴局

各地市财政局、税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乡村振兴局,国家税务总局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乡村振兴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1年第18号)有关规定,现将《西藏自治区财政厅等四家单位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藏财税〔2019〕13号)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主办单位:中国税务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