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内容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 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
【分类】西藏自治区
【文号】藏财税〔2021〕38号
【发文日期】2021-11-10
【发文单位】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 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各市地财政局、税务局,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实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现将我区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实际需要,在《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的通知》(藏财税〔2017)12号)的基础上,增加部分核定扣除标准(见附件),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二、试点纳入核定扣除范围的试点纳税人自实施核定扣除之日起,将期初库存农产品、库存半成品以及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进项转出处理。
三、各地税务机关要加强对试点纳税人的监督管理,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不断提高增值税风险管理水平,防范和打击发票虚开行为,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和税务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核定扣除中存在的问题。
四、本次新增加的核定扣除标准自2021年11月1日起执行。